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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千万富翁被妻强送精神病院

  • 万年青不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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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1/20 9:3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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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千万富翁何先生,因在家与妻子争吵,竟被妻子强行送进精神病院治疗30天。出院后,何先生以医院胡乱收治侵害他的名誉权为由,将广州市脑科医院告上法院索赔100万元。该案历经一审、二审,被发回重审后开庭多达8次,期间通过司法鉴定证明何先生没有精神疾病。18日,法院宣判,脑科医院赔偿何先生精神损失抚慰金3万元。
    与妻口角“被精神病”
    今年56岁的何先生,曾是广州市一名拥有多家公司的民营企业家,他在广州富人区二沙岛购有房产,身家上千万。
    据何先生称,2005年12月20日夜间,他在一家酒店吃饭时,因家庭矛盾与妻子发生口角,并引发肢体冲突。妻子去派出所报警,经民警调解后,双方才平静下来。当何先生回家休息时,妻子陈某突然带着两个陌生人冲进来,将他绑起来带到一辆白色面包车里,随即送往广州市脑科医院。
    之后,何先生的家人赶到医院,强烈要求放人。但院方以需征得何先生的第一监护人即其妻子同意为由,拒绝放人。被医院强行关了30天出院后,何先生和妻子离婚,并以妻子捏造其有精神病史,联系市脑科医院强行将其送入该院治疗,且拒绝让其出院,已构成虐待罪为由,向荔湾法院起诉。
    鉴定证实非精神病
    2006年1月27日,何先生到重庆市精神卫生中心检查,诊断结果显示:“未发现有精神病性症状。”2006年5月31日,何先生向荔湾法院起诉广州脑科医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100万元。
    2007年4月9日,荔湾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医院在原告妻子要求下接诊,属医疗服务行为,原告对家属有暴力行为,家属反映原告有精神病史,医院将原告留院观察治疗,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何先生不服。该案至今开庭多达8次,期间法院追加陈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得到原被告双方同意后,法院委托中国法医学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何先生精神状态正常,他于2005年12月被市脑科医院收治入院时亦无重性精神疾病。市脑科医院对何先生的收治没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但在诊疗行为上存在一定的过错。
    索赔百万只赔3万元
    18日,法院判决医院向何先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案件受理费15210元,由原告何先生负担14160元。案件司法鉴定费用21200元,由广州脑科医院负担。
    法院认为,脑科医院对何先生的收治过程并不存在过错。当时是何先生妻子陈某致电脑科医院,称丈夫出现精神异常、有暴力行为,要求医院收治。“如果家属强烈要求将其送精神病医院进行诊治,医院是没有理由拒绝的。”
    不过,法院认为,医院对何先生的诊疗过程存在一定过错,在何30天的治疗观察过程中,何先生的母亲、兄弟姐妹等其他近亲属,曾多次向医院反映何并无精神疾病等情况,要求让何出院。但医院未让他出院。医院已构成对其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新法年底有望出台防止“被精神病”
    近年来,精神病院仅凭亲属、工作单位陈述的“病情”收治“病人”,有关精神病人送治、诊断、鉴定等问题引发的争议不绝于耳,专家学者呼唤在精神卫生方面立法,从根本上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出现。
    今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10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开始首次审议精神卫生法草案,新法有望在年底出台。为防止“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草案规定了两种复诊、两次鉴定制度。复诊结论或者鉴定意见表明不能确定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疗的,医疗机构不得对其实施住院治疗。此外,精神卫生法草案还明确提出,“被精神病”责任人可能被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3万元赔偿合理
    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的胡周雄律师认为,该案的焦点在于医院收治行为是否太过随意存在过错?法院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监护人的委托和司法鉴定,属于依法判决,并无过错。而3万元可能远远不能弥补当事人的损失,但最高法院在2001年出台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规,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会超过5万元,该案3万元的赔偿也比较合理。
    他们,也有类似经历
    ●2006年10月21日,广东女子邹宜均因家庭纠纷,被家人捆绑、注射镇静剂后强行送入精神病院,在被以精神病为名强制治疗3个月出院后,她出家为尼,并将广州白云心理医院、中山埠湖医院和自己的家人告上广州市白云区法院。2010年4月,邹宜均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之后法院裁定准许撤诉。
    ●2005年4月11日上午,张月颖与某医院因用药问题发生争吵,该医院医生打电话给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称,张月颖有精神病,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未通知张的家人的情况下,派救护车将张强行拉到其医院,进行一个多月的精神病治疗,入院手续也无张的家属签名。同年7月16日,张被暨南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第二次强行从家中拉去入院治疗将近2个月。2006年,广州市天河法院判令医院退还张月颖所有医疗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误工费5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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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1/11/20 9: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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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医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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